吉林省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

2022-07-05 17:11     吉林日报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尚未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四、审批和发放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增养老金发放仍按照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其中,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未参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单位及主管部门按原资金保障渠道组织实施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资金调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

1.202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核表(未参保人员使用)

2.202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未参保单位使用)

3.吉林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