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0万整形后,女子怀疑4年前的整形项目致胸部病变,医美机构却拿不出病例(2)

2022-06-08 15:53     第一帮帮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也不能不顾自己的身体健康,希望江女士听从专家的建议,赶紧就涉事整形机构注射的物质进行鉴定,好进一步采取治疗措施。

本案中,整形机构为江女士提供丰胸项目服务,江女士向其支付大约30万元的费用,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

在这个合同关系里,整形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负有为江女士进行手术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当江女士向整形机构索要时,整形机构有权主动提供。

我国《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如果后续涉事整形机构联系到江女士之后,还是无法向其提供病历资料,那整形机构需要向江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整形机构无法提供病历资料,而江女士又必须进行鉴定检查注射的物质时,江女士必定会产生相应的鉴定费用。该笔费用就是江女士因整形机构违约产生的损失,整形机构应该向江女士赔偿。

当然,至于江女士是不是因整形机构的手术才出现的"病变",这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和鉴定。如果真的是整形机构的原因,它们要向江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侵权责任外,如果整形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没有资质、虚构效果等,江女士能够向整形机构索要3倍赔偿吗?

医疗美容分为治疗型美容和消费型美容。前者主要是为了治疗自己的疾病,后者主要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美丽。治疗型美容不能主张3倍赔偿,而消费型美容可以主张3倍赔偿。

像江女士的这种情况,是为了追求美丽才进行美容,自己本身并没有生病,而涉事整形机关也是营利单位。所以,一旦涉事整形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江女士可以主张3倍赔偿。

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做事之前一定要考虑风险,不能为了美丽将健康置之不顾。如果当时就主动去了解整形机构不提供病历资料,估计江女士也不敢冒这个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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