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死“劣迹艺人”借势变相复出缺口,专家建议明确对劣迹艺人的惩罚措施(2)

2022-05-26 10:12  法治日报

"劣迹艺人"定义需要明确

从业禁止规定缺强制性

广电总局201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演,并暂停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多次就"劣迹艺人"转移平台复出发声。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3年、5年期限甚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今年4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但何为"劣迹艺人"?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目前缺乏明确的定义,且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在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看来,当前,我国对于"劣迹艺人"的约束是多维度的,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业组织,既有制度规范,还有会议精神。但如何定义"劣迹艺人",目前大多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范围,且列举的着眼点在于其行为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进而明确应当对其予以禁止、限制、抵制。

他提出,对于"劣迹艺人"由谁来评判,评判的程序、标准,包括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到什么程度,社会恶劣影响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标准答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结果有差别的问题。"有必要从整体上进一步统一'劣迹艺人'的评判主体、评判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程科说,对于"劣迹"的内涵与外延一直缺乏具体的界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对于艺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其仅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对于如何界定艺人行为"失德"、艺人私德问题是否构成"劣迹"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需要完善上位法规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自律惩戒规范,对"劣迹艺人"的联合抵制并没有限制从业的强制性效力,这也导致不断出现"劣迹艺人"有复出的行动和迹象,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对"劣迹艺人"的处罚程序、处罚措施、期限、范围等;在惩戒期间,"劣迹艺人"不得利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进行营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