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少女开户期货血亏835万手续费达232万 法院判了(2)

2022-05-09 09:29     每日经济新闻

弘业期货公司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焦某某、弘业期货公司提交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存款资金凭条、交易结算单、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记录、期货监控中心调取的交易记录、焦某某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焦某某资金系进入其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期货交易,且最终因期货交易产生损失。

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过错,与焦某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为,在焦某某未主张过错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审查,法院应关注焦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风险的知悉和确认情况,弘业期货公司员工,甚至是弘业期货公司负责人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弘业期货公司的管理过错。

重审责任认定:

弘业期货判赔20%投资损失

其实早在2018年10月,该案件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原法院重审。

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根据弘业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万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此前的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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