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
法院认为
廖某某、詹某及其两名员工
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
由厦门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
该案在侦查阶段遇到了一个难点,当时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重大损失 " 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检察官通过细致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以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进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案件审理阶段
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
对这一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认可
该案因此成为全省首例
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检察官提醒
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企业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提高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
比如,在人员管理上,与入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与离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
建立符合保密需要的办公环境及软硬件维护等。
而对劳动者来说,从事涉商业秘密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