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夜“加班”,竟为做这事!法院判了……(2)

2022-04-28 09:51     西湖之声

经审理

法院认为

廖某某、詹某及其两名员工

及某投资管理公司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

由厦门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

该案在侦查阶段遇到了一个难点,当时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重大损失 " 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检察官通过细致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以技术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进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案件审理阶段

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

对这一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认可

该案因此成为全省首例

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检察官提醒

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企业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提高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

比如,在人员管理上,与入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与离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

建立符合保密需要的办公环境及软硬件维护等。

而对劳动者来说,从事涉商业秘密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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