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