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误将儿子撞死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保险赔68万(2)

2022-04-18 13:29     九派新闻

太康县法院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小杜系二人婚生之子。杜某具有合法驾驶车辆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6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车辆登记车主和投保人均为原告肖某,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及5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太康县法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68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肖某以及杜某系死者小杜的监护人,处于权利人一方;同时,杜某是该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肖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处于侵权人一方;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口市中院审理认为:侵权人杜某与小杜虽系父子关系,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小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检察机关对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道德、法律风险,故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杜某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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