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元把房子转让给女友,结果婚事吹了,房子能要回吗?(2)

2022-04-15 17:58     潇湘晨报

本案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某父母出资并赠与一半产权给姜女士。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海盐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同居期间姜女士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法院遂判决姜女士返还人民币合计96万元。

一审判决后,姜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没结成婚应返还

"男女恋爱中,婚姻里,小到互赠礼物,大到买房买车,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再频繁不过。感情浓时,我们不曾计较,但当有一天恋爱、婚姻走到尽头,又该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配呢?"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总则编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刘昌海介绍,情侣之间互赠礼物均属于赠与,而赠与根据恋爱不同阶段,可分为普通赠与和婚约赠与。婚约赠与分为两类,基于彩礼的赠与和彩礼之外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婚约赠与,如果未达到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几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适用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明确把彩礼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中,两人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因此,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相关婚约彩礼应当在综合考量后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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