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92万买别墅烂尾,房子没了还得还贷款?(2)

2022-04-15 16:54  搜狐

《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2021年,最高法专门修订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改了这个18年都没有修订过的司法解释。《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什么意思?司法解释不再把买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看成两个截然分割的合同,而是把贷款合同看成是买房合同的附属合同--本来贷款就是为了实现买房的"合同目的",但买房的合同因为开发商破产、烂尾,致使买房的"合同目的"没有办法实现,那么就可以解除买房的主合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贷款合同也可以申请解除。

《解释》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当初开发商破产的时候,是由破产管理人来履行公司管理责任的。当破产管理人向许先生提出解除买房合同时,银行本身是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开发商和买房人一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决房子和还贷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银行没有参与,而是等到了公司破产之后,单独向买房人提出还款的诉讼请求。银行的小算盘不难理解,"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开发商彻底黄了,但是买房人有家有业的,还能继续要求还款。

想不到,这一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出了2021年的最新司法解释:买房的"合同目的"落空之后,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一并解除,钱当初划到了谁的账上,就问谁要钱!当初买房人可没有从银行拿钱,现在要找人还钱就找开发商。

《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旧司法解释,明确了买房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的主从合同关系,让无数挣扎在烂尾楼泥淖中的买房人看到了一些希望。房子要不回来了,但至少不用继续还贷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