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租户燃气中毒死亡 房主被判担责(2)

2022-04-13 17:51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减少,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原告损失赔偿30%,某燃气公司赔偿10%。同时,当事人没有对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

【法官说法】

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本案系意外事故,涉及的是过失侵权。厘清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判定案涉各方主体的过失和民事责任,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助于规范和引导民事主体依法依规、谨慎从事民事活动,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从而促进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受过失行为侵害。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本案系过失侵权纠纷,过失与因果关系是核心争议点,案涉各方主体是否有过失,应当根据其具体的行为进行界定,在判定各方被告的责任时,还应当具备其过失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要件。

本案中,房屋违规装修和违规安装燃气具,形成了危险的居住环境;燃气供气单位违规开通燃气且未尽到检查处置的职责,直接促成危险开启;租住人未能发现危险和处置危险,并且危险使用房屋导致事故的最后发生,各方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可归责的法律原因,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判定其责任。而房屋中介、物业管理、学校、实习单位、家长均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学生自己没有加强安全培训与学习,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具有间接的过失,应当吸取教训进行改正。此外,该房屋租赁协议虽然由曾某、邱某签订,但王某、戴某作为共同租住人或同住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为了避免同类事故纠纷再次发生,重庆五中院法官建议:

1.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因房屋的安全问题导致承租人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房屋应当重点检查燃气、电器、线路、水管的安全性。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损害的,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2.加强民用燃气的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对居民装修改造房屋开通燃气的,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合格后开通。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发现问题的,必须坚决整改、果断处置。

3.加强燃气使用等公共安全的教育,培养公民、特别是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危险识别与处置的能力。学校、社会、燃气经营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均是安全教育的主体,均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日常巡查检查,防范危险源的产生。

因本案具有较强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意义,重庆五中院将该案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并邀请到全国人大代表张杰和市人大代表黄文、袁锐、范帮兰、张艳君、杨利到场旁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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