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被罚?小鹏汽车最新回应来了(4)

2022-04-12 20:20     新京报

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被罚?小鹏汽车最新回应来了

小鹏P5实拍企业供图

闫兵提到,仲裁和诉讼均是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且当事人约定了仲裁程序确实会触发排除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角度而言,小鹏汽车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并且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从形式上都是没问题的(仲裁管辖机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确定而不受地域限制,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即便约定香港仲裁委甚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是可以的,只要被选择的仲裁委其仲裁规则中明确了诉争事项属于其管辖范畴)。

虽然程序上没有问题,但闫兵指出,本案仍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协商",另一个则是"侵害消费者权利"。

其一,按照普遍的国际规则,仲裁程序的适用是要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购车协议虽然满足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形式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小鹏汽车使用的是格式合同,且鉴于在交易过程中小鹏汽车的相对优势地位,交易双方在签约时是没有平等协商的过程的,消费者也没有选择的空间。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约定的背后是消费者只要购买小鹏汽车就必须被动接受这种"霸王条款"。

其二,闫兵表示,"异地仲裁"虽然并不被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次事件中,对于销售主体、消费者及销售地都在北京的交易背景下,小鹏汽车却要选择远在广州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这看似你情我愿的背后其实是增加消费者维权负担及维权成本的不当用意。当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很可能因为维权的时间成本及财务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所以这个条款不当地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其整改方案,闫兵指出:关键点不是小鹏汽车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执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外,小鹏汽车之所以执着于仲裁程序,闫兵解读称: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对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仲裁程序适用非公开审理,也就是外界是没有渠道了解到仲裁案件的内容和结果的,这也是小鹏汽车基于舆论控制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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