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 受害者作证非他作案(3)

2022-04-02 16:58     源点新闻

在一段1分25秒的视频中,韩某称,上述证明是自己出具的。同时,韩某还称,当初抢她包的人不是刘西洋,"那人比他矮。"

韩某的笔录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韩某称,自己出具的那份证明和视频的录制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是实事求是的。

2016年5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刘西洋聘请的两名律师在临清市一家商务酒店里,对韩某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韩某在笔录中称,当时抢包的人"个子挺矮的,在1.7米以下,皮肤黑"。

律师问,刘西洋释放后是否找过她。她说:"找过我,他问我见过他吗,是否认识他。我说没见过,之前根本就没见过面。他找到我那天才第一次见面,才知道他是刘西洋。"

律师又问:"刘西洋被释放后找到你,你还有没有印象当年是他抢了你的钱吗?"

韩某说:"我见到刘西洋,我认为他不是抢包的人,刘西洋的身高明显要高于当年抢我包的人。还有,刘西洋比当年抢我包的人的皮肤要白。""抢我包的人,身高、肤色的特征很明显,个矮、皮肤黑,这个我永远都忘不了。"

同年8月1日,律师在韩某家中再次对她做了调查笔录,她的回答几乎与第一次相同。

有了这些证据后,刘西洋将其提交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前后陈述相悖,案子不足以推翻

2020年12月下旬,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一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刘西洋不服聊城市中级法院那份刑事裁定书,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通知书说,关于刘西洋提出的原审仅靠两份证据认定他参与抢夺、没有同案犯供述印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刘西洋提出的抢夺罪一案的被害人韩某否认他是作案人,可以证明他没有参与抢夺的申诉理由,经查,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给韩某做了辨认笔录,她指认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申诉期间,聊城市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又向韩某核实了案件情况,她再次确认案卷中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韩某后来向刘西洋提供的材料,与她之前的陈述相悖,且无证据证明、无合理解释,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足以推翻原裁定。因此,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该院审查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份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4月1日,刘西洋告诉记者,这样的回复,他不满意,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据悉,目前此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