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垫付17万元医疗费抢救哥哥,哥哥康复后嫂子拒绝偿还钱……(2)

2022-04-03 04:1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存在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

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不同于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去履行。

李小某与李某虽为亲兄弟,但均已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弟弟李小某基于手足之情,垫付相关费用,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符合社会道义,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与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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