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垫付17万元医疗费抢救哥哥,嫂子拒绝还钱......(2)

2022-04-02 11:26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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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哥哥嫂子共同偿还医疗费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哥哥李某生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王某夫妇共同支付,现弟弟李小某垫付了部分费用,起诉哥嫂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小某虽系李某胞弟,但其帮助哥哥垫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参与处理住院事宜,体现的是兄弟之情,但不是法定义务。

鉴于弟弟李小某诉求中的赔偿金额17万元包含人情来往的方面,故法院综合认定哥哥李某、嫂子王某共同向弟弟李小某偿还14.7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夫妻之间存在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此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自觉履行。

因生病住院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对外偿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生活保持义务,不同于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无论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都必须尽其所能去履行。

李小某与李某虽为亲兄弟,但均已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弟弟李小某基于手足之情,垫付相关费用,抢救生命垂危的哥哥,符合社会道义,其行为应给予肯定与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原标题:弟弟垫付17万元医疗费抢救哥哥,哥哥康复后,嫂子拒绝偿还钱……)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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