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名摸金校尉自制数百页盗墓笔记闯古墓落网 成员随身带“盗墓笔记”(3)

2022-03-30 13:25     央视新闻客户端

在好不容易凑了3万元后,他们决定要开始行动了。刘飞和同伙几人每天晚上七八点从出租屋出发。来到挖掘地点一直挖到凌晨4点,司机又会将他们接回去休息。

13名“摸金校尉”落网 成员随身带“盗墓笔记”

就这样,刘飞等人在寒冬夜深人静的山里连续挖了20多天。

纵向挖坑大致结束后,一行人收工准备过年,过完了年,原班人马又赶回了北京,开始横向挖掘。不过,他们不知道的是,自以为隐蔽的行为其实早已经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就在他们这次进行盗挖后不久,公安机关就将这一行13人盗墓团伙抓获归案。

团伙13人被提起公诉 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王军旗等13人被抓获后,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实,他们忙碌了几十天,也没有得到幻想中的结果。那么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本一心执着于想对古墓一探究竟并手写《盗墓笔记》的刘飞与他的同伙们一起成为了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的被告人。

经事先预谋 被告人分工明确实施盗墓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庆河、王军旗经事先预谋,由上述两人及被告人李志红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一山坡勘查,通过现场地形、建筑残件等判断案发地点可能存在明、清时期古墓葬。

随后被告人王军旗、李庆河组织人员到案发地点附近实施盗掘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李志红、刘飞等5人到案发地点挖掘盗洞,被告人杨军负责运送李志红等人到现场,被告人王文清等4人负责现场周边望风,被告人李晨为盗掘提供工具,掩护服装、对讲机等。

截至被抓时,现场已经被打出垂直长11.35米,长1.5米,宽0.7米的盗洞,洞里打出向南5米,向北3米的隧道。

13名“摸金校尉”落网 成员随身带“盗墓笔记”

被告人所打出的盗洞深达十余米,那么他们所挖掘的地点究竟是不是古墓遗址?这样的盗挖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公诉人:首先是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是在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对海淀区苏家坨镇大工村盗掘墓葬进行的鉴定,评估意见为现场挖掘的洞穴形制为盗洞形制,该盗洞未打在古代墓葬和古代遗址遗迹之上。第二点是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推断该地区历史上埋藏有明代的古墓葬。

检方: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旗等1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1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13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均认罪认罚。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他们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的协助辅助作用,应系从犯。

1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分别获刑

2022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盗掘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庆河等13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称李庆河等十名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13名被告人以挖掘古墓葬为作案目标,经合谋和踩点后,确定作案地点,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盗掘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起到了主要性作用,所以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一审认为13名被告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庆河、王军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飞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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