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汽车冲撞致4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刘某北被刑拘,他将担何责?(2)

2022-03-22 13:36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在这个事件里,肇事者冲撞之后,车辆仍然继续行驶出很长一段距离。从这一行为表现来看,其对死伤事件的发生至少没有采取积极避免的态度,具有一种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态。

因此,从主观心态来说,刘某北的行为涉嫌的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话,即便造成多人死亡,最高只有7年有期徒刑。

但有些网友们最关心的就是这个刘某北能不能被判死刑。

警方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采取的刑事拘留,刑法规定,犯此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参照以前类似的一些案例,刘某北造成四人死亡,多人受伤,判极刑的概率较大。

此案中,警方还披露了一个细节,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于是有人担心会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对他从轻发落。

我们不妨从辩护人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阶段,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公安行使的是侦查权,最终以何罪起诉还得看检察院的意见,即公安认定的罪名不一定是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刘某北想减轻处罚,可能就会想办法让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的名义起诉。

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为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没有逃逸情节的话,最高刑也才七年。

而陷入药物反应中的人,往往会产生幻觉,自我控制力降低,这种情况下实施犯罪,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从而适用较轻的刑罚。

然而,这也并非免死金牌,因为刑法上还有种情形叫原因自由行为。即行为人是利用过量饮酒、服用镇定类药物使自己失去刑事责任能力后才实施犯罪的,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此案最终走向如何,就得看刘某北是不是明知过量服用药物会导致其无法控制自己,然后还开车到人流量密集的街道,这种情况下他是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间接故意的,也就足够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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