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任职地点而言,"总督"、"巡抚"和"提督"都属于"地方官职";
然后,就工作职责而言,"提督"属于"武官",而"总督"和"巡抚"则属于"文臣"。
清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分为三级:省、府、县,"总督"和"巡抚"即为省一级行政单位的最高军政长官。
根据《清史稿·职官志》的记载,"总督"掌管一省或者数省的军事、行政、经济、人事等等,几乎无不综理。"总督"的初始品秩为"正二品",行政级别基本相当于今天的副国级。为便于"总督"这样一个文职官员更好地发挥于军事方面的领导作用,为便于"总督"更好的监督和约束下属官员,"总督"还可"加兵部尚书衔"或者"加右都御史衔",享受高配待遇,品秩升级为"从一品",行政级别也就成了正国级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