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诉前男友特殊性癖好致其抑郁,法院:不应提倡但法未禁止(2)

2022-03-17 14:14  潇湘晨报

董女士诉称,因黄先生在性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双方在相处过程中时常伴随不愉快,黄先生经常对她进行鞭打,并拍下裸照。她因无力经营此段感情提出分手,黄先生采取极端手段挽回,包括通过微博散播双方聊天记录、以裸照及录音进行威胁等,并多次对她出言辱骂。

对此,黄先生辩称,是董女士自愿要求他对其身体实施各种行为,如轻微的鞭打。他认为董女士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给他造成一种心理威慑,利用网络及裁判文书公开等可能造成他名誉受损的方式,威逼他向其妥协以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而且董女士的精神问题也与他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女子诉前男友特殊性癖好致其抑郁,法院:不应提倡但法未禁止

情侣之间的特殊性癖好是否能获得精神补偿?

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在相处、交往过程中,存在特殊的性癖好,即由原告董女士作为受虐方、被告黄先生作为施虐方,通过鞭打臀部以获取性快感。上述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无疑不属于主流,亦不应当提倡,但在双方均系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法律未就上述性特殊癖好作出禁止性规定,被告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实施的鞭打臀部是双方自愿且认可的行为,被告并不存在强迫或主动要求的意思表示。反观原告,在聊天记录中屡次自称“狗狗”并称被告为“主人”,对于鞭打臀部一事不持反对态度,多次主动提及、调侃鞭打臀部的行为等,可以看出原告对实施性特殊癖好的行为有积极主观的意愿。双方还共同加入过在性关系中以实施“施虐”、“受虐”为主要行为方式的小圈子,尽管在庭审中原、被告对于该小圈子的定义存在分歧,但二人实施的行为仍符合该圈子的广义特征。因此,尽管原、被告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在本案中难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或构成违法。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双方恋爱期间因被告行为遭受身体侵害。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本案中未要求对其受到的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进行鉴定,报告上显示原告所患的抑郁症还与“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事件相关,故原告无法证明其抑郁症状系被告行为引起,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

综上,原、被告之间虽存在性特殊癖好,但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被告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恋爱期间因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身体损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实难予以支持。一审驳回了董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