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阿姨花144万元租女儿房子20年?没想到...(2)

2022-02-28 15:30     光明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行法官调出了与尤某、徐某相关的案件,发现重要事实依据:2019年,在裘某与吴某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吴某名下案涉房产。

为此,案外人徐某向滨江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主张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一审原告裘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中院认为借名买房关系中双方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仅是约定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徐某对案涉房产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判决如下:撤销原判,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同年8月27日,徐某提出诉讼,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尤某、吴某两人归还房屋购买款,并将包含上述144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作为其支付购买款的证据提交法院。

结合查明的事实,执行法官认定徐某与尤某恶意串通,伪造租赁关系,为的就是规避执行。

鉴于徐某、尤某两人虚签租赁合同,编造交付租金证据,并无真实租赁关系,两人的目的是妨碍法院执行,于是本院作出对徐某、尤某每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徐某等二人对此罚款决定表示不服,复议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根据查明事实,认为本院罚款决定依据清晰,法理与证据明确,对徐某、尤某处以罚款并未不当,故驳回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提醒:

若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名购买房产,存在“钱房俱失”的风险,对于法院生效的判决应自觉履行,切不可自作聪明,冒着法律风险,钻所谓的法律空子,最终必定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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