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罗某与余某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约定夫妻名下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请求将该房屋登记至余某个人名下。次日,罗某与余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
10月28日,该房屋正式登记在余某名下。后罗某与余某又另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婚内45万元债务全部由余某归还,罗某应承担一半,且罗某的房产份额冲抵完应承担的的债务份额后的剩余价值折抵小孩抚养费一次性付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罗某与余某明知罗某即将赔偿杨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却在短时间内大量举债40余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余某单独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余某名下,实为罗某积极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
而后罗某与余某借离婚之名让罗某承担一半共同债务,且约定罗某的房产份额冲抵完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的剩余价值折抵小孩抚养费一次性付清等,实际上也是短时间内有意加重自身债务负担。
因此,罗某的行为属隐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对杨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清偿,损害了杨某的的合法权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判决撤销罗某与余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已转移的房产需恢复登记至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