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食堂陪客户酒后猝死,人社局:不算工伤!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判决说清楚了(2)

2022-02-24 10:25  每日经济新闻

欧某某的死因有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京海公司鉴(病理)字(2018)第319号《鉴定书》,该鉴定中欧某某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参照我国驾驶员醉驾的判断标准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属于醉酒驾车。欧某某的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25.6MG,属于明显醉酒情形。

欧某某在因公外出期间酒后猝死存在醉酒情形,市政府、人社局作出决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二项规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发生冲突。二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公司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欧某某饮酒后猝死,不属工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欧某某在外出工作期间饮酒后猝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南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公司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欧某某的死亡与醉酒之间的关系,经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欧某某符合酒后猝死。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面对一审、二审的判决,公司还是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欧某某酒后猝死,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为欧某某的死亡和醉酒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但对于欧某某在外出工作期间猝死的原因,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欧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符合酒后猝死。故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南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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