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个“95后设计师猝死生前聊天记录曝光”的话题成为网络热议。很多网友提出了问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算不算工伤?又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今天,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由河南省高院公布的一起纠纷案件,该案件显示,员工在自家公司食堂陪客户酒后猝死,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涉事公司起诉到法院。最终,高院认定:不算工伤!
在公司食堂陪客户酒后猝死
2018年9月17日,欧某某抵达公司,晚18时左右,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
餐后,欧某某住宿北京市海淀区X楼X号。2018年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某某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遂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某某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直,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了“死亡证明”记载:“因酒后猝死于2018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楼X号死亡,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出具了“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查公司职工欧某某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出具欧某某《死亡证明》中“酒后猝死”有关证据材料。
该分局接到协查后,提供了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中记载,毒物检验结果:“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述:在所送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在所送的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巴比妥类、吩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药”。该鉴定书论证:根据上述检验所见,未检见明显外伤,结合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及毒物检验报告结果,故分析死因符合酒后猝死。鉴定意见:欧某某符合酒后猝死。
2019年1月2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欧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二)项内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1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过,公司还是不服,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市政府以及人社局。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一审判决:欧某某酒后猝死存在醉酒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