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性记9分。
3.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性记1分。
此次新规中,也对部分记分行为进行了删除,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等11项行为。
此外,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