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之光:“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美国还有脸这么说吗(5)

2022-02-17 08:00     观察者网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2年提起诉讼时,依照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案》(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外国主权政府无法作为国内法管辖对象。然而,被宣布为“支持恐怖主义国家”的外国主权政府不在豁免之列。因此,伊朗主权政府在这场民事诉讼案中才能被列被告之一。当时,塔利班也并非国际承认的阿富汗合法政府,因此也成为此案的被告。

毫无疑问,该民事诉讼中隐藏了大量美国政府的国家利益诉求,以及在这种诉求下对美国当时国内法条款的“创造性”诠释。例如,一个经常被人忽略的事实是,小布什政府在武装入侵阿富汗时采用的借口是,当时塔利班政府治下的阿富汗为基地组织提供了藏身之处,但是基地组织真正藏身的地方,并不在塔利班的控制下。那些庇护基地组织的阿富汗军阀,在美军入侵阿富汗之后,绝大多数都与美军合作密切,还参与到了美国支持的阿富汗战后“国族建构”运动中。

所以,很难认定塔利班与9·11恐怖袭击之间的直接责任。当然,作为以一管“洗衣粉”为借口就能侵略一个国家的霸权者美国来说,责任认定从来都不是什么关键问题。此案最令人感到不安的一点,是对主权豁免权——这一美国国内法承认的权利的直接践踏。

在哈维利什诉讼中,美国纽约南区法院受理此案时,严格遵循了主权豁免权的原则。在所有被告中,除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情报局、伊拉克国防部、伊拉克财政部、伊拉克石油部在内的几家主权机构之外,其余包括真主党、塔利班、基地组织等均为海外非主权机构或个人。

而伊朗、伊拉克位列被告席,原因是在2002年正式提起诉讼时,伊拉克仍位列美国“支持恐怖主义名单”(State Sponsors of Terrorism),因此不受主权豁免权保护。而由于该名单仅为美国国内法承认,因此,在2019年美国试图向卢森堡政府要求冻结并扣押在卢森堡境内的伊朗国有资产时,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以主权豁免原则为基础,驳回了美国请求。

在此次没收阿富汗中央银行资产的行动中,美国虽然名义上是对哈维利什诉讼中的败诉方之一——塔利班进行了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我们稍加追问,便能发现塔利班在此诉讼中并非作为主权代表者成为被告。同时,依照美国的现行态度,也未承认塔利班为阿富汗的合法政府。

因此,无论是在提起诉讼的2002年,还是在今天,美国都无法认定塔利班与作为阿富汗主权机构的中央银行之间存在任何法律联系。甚至连塔利班与9·11恐怖袭击案之间的关联也模糊不清。此次强制没收阿富汗中央银行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中一半作为赔偿金,发放给哈维利什诉讼案中的原告方,此举法律上极为荒唐。它无疑是让全体阿富汗人民,为一个沙特公民对数千名美国公民犯下的恐怖谋杀罪行,承担高昂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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