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老婆是竞争对手股东被开除 索赔超60万法院判了(2)

2022-02-17 04:58     每日经济新闻

图片来源:摄图网(资料图)

此外,法院还查明,至庭审辩论终结时,俞某配偶贾某仍为XX公司股东。俞某被公司解雇后,双方发生争议。俞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632元;支付2018年度的奖金167872元,以上合计60.75万元。

法院:两家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解雇不违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X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五金工具和刀具、刀具相关技术服务,结合俞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丙公司举示的产品介绍,丙公司经营范围也包括金属器具、刀具的生产、批发和服务等。二公司即便销售刀具品牌不同,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竞争关系。

其次,XX公司虽非俞某本人投资设立,但系其配偶贾某与丙公司另一员工的配偶于2008年5月14日共同出资成立,且在俞某与丙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贾某仍为XX公司股东并任监事;

再次,俞某签收了2014年1月版员工手册,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单的记载,俞某明确知晓手册内容并愿意自觉遵守,而其在庭审中辩称不知晓制定员工手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俞某已经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俞某主张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针对一审判决,俞某不服,继续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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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XX公司与丙公司构成竞争关系。XX公司经营范围等与丙公司经营范围等属于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竞争关系,

其次,俞某作为丙公司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丙公司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在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俞某担任销售部门资深应用工程师,其职务不同于普通职工,且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其应当认真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但其在职期间,其配偶贾某与丙公司另一员工配偶钟某二人作为股东设立XX公司,与丙公司形成商业竞争关系,构成《员工手册》“以亲属名义开设经营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及忠实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需经民主程序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正当利益的维护。丙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实质上并不存在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俞某的行为有违双方约定,且违反劳动者法定义务。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约定,单方解除与俞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对丙公司而言有失公平。

因此,丙公司无需支付俞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俞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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