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有10.6万公积金?法院:分5.3万(2)

2022-02-13 10:54     潇湘晨报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尤其和被告黄某展开了大量的沟通,对其释法析理。

2022年1月20日,双方来到开阳法院,在承办法官再次耐心劝说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黄某自愿给付原告曹某住房公积金53000元,该款自被告黄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提取该公积金(包括被告黄某以其他方式使用该公积金)之日起七日内全部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潇湘晨报综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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