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新贵兴公司补充提交了付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等诉讼材料,其销售所得纯利润不足 10 万元,不存在欺诈。
另外,汽车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而对新车到店的检查属于 PDI 程序(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按行业惯例可以不告知杨某,且检查情况已如实上报至厂家系统。
经过庭审,最高法院认为:新贵兴公司虽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复情况告知杨某,但未予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尚不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新贵兴公司补充提交了付款通知及增值税发票等诉讼材料,其销售所得纯利润不足 10 万元,不存在欺诈。
另外,汽车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而对新车到店的检查属于 PDI 程序(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按行业惯例可以不告知杨某,且检查情况已如实上报至厂家系统。
经过庭审,最高法院认为:新贵兴公司虽未将窗帘问题及其修复情况告知杨某,但未予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尚不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