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再次提醒:禁放"开门鞭"
责编 | 于宗民 崔 曦审核 | 梁立波 辛 磊投稿 | qdgaw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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