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工作 9 个月无报酬?太平洋证券:她是实习生 ... 法院这样判(2)

2022-01-25 09:22     潇湘晨报

员工:曾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拖延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在李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其与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入职后,曾多次向宋某要求办理入职手续,终于在 2019 年 8 月 14 日收到入职流程通知,但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才得到公司批准。此期间李某正常出勤工作;宋某解释公司有编制,但是办事拖拉。

李某与同事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证明李某正常出勤工作,只是入职流程没有走完,且此情况不仅李某一人,还存在其他拟入职的同事。

据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2019 年 12 月 25 日,王某告诉李某," 没一个领导表示拍板让你进来,至于说你后面怎么打算,那都是你个人权利,我能做到的都做到了。" 向李某传达出口头解雇的意思。提及工资时,王某询问 1 万元工资承诺人,李某表示是宋某承诺,王某表示:" 那你只能去找宋总了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李某一直在追问能否入职的事情,这说明其确未入职,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宋某个人行为无法代表公司意志。

且据微信中所体现的李某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如整理周报、约面试、做会议记录、给客人倒茶、给同事订蛋糕等,皆非正式定岗定编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法院一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员工获赔 20 万余元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 2019 年 3 月 5 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李某已于 2018 年 2 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举证,说明双方已约定李某是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

其次,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

再者,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询问入职事宜,宋某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中,考虑到其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

而关于李某的工资标准,由于太平洋证券公司没能有效证明李某的工资标准,因此法院对李某陈述的月工资 10000 元的标准予以采信。

因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发放工资,因此该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 2019 年 3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的工资,及 2019 年 4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此外,太平洋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口头通知李某离开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李某共 20.3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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