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大学生强奸女同学称喝多了求改判缓刑,法院:驳回(2)

2022-01-08 21:14     潇湘晨报

2021年7月27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上诉称,其是在校大学生,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其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是偶犯、初犯,原判量刑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某辩护人也辩护称,李某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案发时已在校学习四年,还有一年即将毕业,与被害人是同校校友,案发当晚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由于饮酒过量违法犯罪,李某某犯罪情节一般,没有使用恶劣手段,主观恶性小,属强奸未遂,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上诉人李某某无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不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及其辩护人提出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10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