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为何改判死刑?判决书披露原因(2)

2021-12-31 13:19     环球网

法院认为,张志军对女儿的家庭矛盾本应正确对待、理性处理,却狭隘偏激,为阻止被害人抱看孩子,竟诉诸极端手段,行凶杀人,且无节制。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三被害人进星后殴打姚某英、抢夺邹某某,对矛盾激化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张志军是否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根据再审判决书,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张钰、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钰及女儿邹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邹某的近亲属,但此次再审的六名申诉人同样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往往是基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这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减少,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降低,此时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张钰与张志军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张钰既是张志军的女儿,又是邹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某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钰出具谅解书时,张钰之女邹某某方才2岁,尚无意志表达之能力。”法院认为,虽然张钰以其本人及女儿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张志军坚决不予谅解,并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张志军从轻处罚。”

张志军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再审判决书显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志军主动要求物管人员拨打120救人,证实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此,法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持尖刀在短时间内连续捅刺邹某胸部四刀、杨某芬胸部三刀、邹某海胸腹部一刀,致邹某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杨某芬心脏、左肺破裂,邹某海肝脏破裂,该三人均因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杀人故意明显”。“张志军拨打120,反映其作案后有一定悔罪态度,但不能据此否定其作案时的杀人故意。”法院认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无杀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对于被害人一方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进屋后抢夺邹某某、张志军已获被害人亲属谅解不当”的申诉理由,法院判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志军造成邹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原第二审判决对部分证据的采信分析不够全面,认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以及张志军取得被害人未属谅解等情节有误,导致对张志军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此次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撒销此前二审对于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