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执行任务时借机盗窃8克拉钻石等,“经过事先预谋”(2)

2021-12-30 11:35     环球网

据郝女士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小店区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7月8日19时43分,被告人李某乘配合平遥县公安局在小店区一小区702室实施抓捕任务之机,经过事先预谋,在到达现场后将自已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关闭,并命令其所带领的一名辅警关闭执法记录仪,再先后两次单独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中主卧室现场踩点、搜寻,伺机作案。19时46分9秒至19时56分57秒第二次进入报案人郝女士家主卧室期间,故意大喊“这还藏着个人”,吸引现场多名人员进入中心现场,制造混乱,以便后期行窃。

被盗的翡翠吊坠。受访者供图

小店区检察院指控,待众人离开中心现场后,李某盗窃报案人郝女士家床头柜内一块手表(品牌:理查德米勒,2014年4月15日在澳门欧洲坊购买。购价736000港币)、一枚钻戒(8.37克拉、2011年11月25日在香港弥敦道周大福购买,购价1162545港币)及三块翡翠饰品,五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约人民币700万元。到案后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提到经小店价认定字(2020)171号鉴定:被盗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其余被盗物品无法认定其价格。经小店区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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