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孩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
接着,他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起火。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妻子比我还冤,我要是死了就对不起她,也让凶手逍遥法外,我给自己打气,必须活下去。”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于英生称,他曾想过死,但一想到妻子不明不白地遇害,心里就放不下。自此,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诉历程。
在上诉期间,他的案子曾改判无期徒刑,但于英生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申诉。
服刑期间,监狱里的犯人有娱乐活动。但在里面生活了10多年后,于英生从不唱歌,也拒绝穿囚服照相,“它不应该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我也不会把这里的一点一滴带出去。”
【2】转机:时隔17年改判无罪
兜兜转转8年后,于英生的案子已经申诉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而这一次,事情出现了转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原审判决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针对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