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员工交了离职单后又反悔要撤回,想继续上班遭公司拒绝,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判了(2)

2021-12-21 09:33     每日经济新闻

因此,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七日(2016年7月2日)向公司作出撤销该意思表示的行为,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曾某某最初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曾某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7月2日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要评价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与否,首先需要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从曾某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

从离职申请表载明的时间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于6月27日到达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一审判决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中的要约承诺混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曾某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职申请表载明2019年6月26日提出辞职申请并明确7月25日离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因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曾某某未提供劳动,其主张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曾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二审剥夺曾某某辩论权利,将伪证认定为定案证据,对关键证据未调查收集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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