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员工交了离职单后又反悔要撤回,想继续上班遭公司拒绝,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21-12-21 09:33     每日经济新闻

曾某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

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某要求撤销离职单。

2019年7月10日,曾某某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向曾某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某的仲裁请求。曾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者提出辞职,30日期限到达前可以撤销解除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为劳动者,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程序上的预先告知义务,并至少给予用人单位三十天的准备时间(为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所设置的时间限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并不立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要在三十日后劳动者才能依据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三十日的期限到达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限内撤销解除劳动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继续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义务,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前,劳动者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

曾某某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已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其父亲向公司作出了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后曾某某又以多种方式反复向公司强调其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再依据已被撤销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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