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公公伪装成陌生人,在家中两次强奸儿媳,被判刑四年半(2)

2021-12-08 16:35     陕西法制网

本案吴某使用暴力手段捆绑李某后,限制其身体反抗,并两次对李某实施奸淫,根据刑法规定,吴某的行为属于暴力强奸妇女行为,要依法论处。

强奸罪是行为犯,即无论吴某狡辩称对李某有意见,才做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只要吴某实施过奸淫行为,就应当以强奸罪处罚,而且对于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强奸行为,将从重处罚。

虽然吴某主动投案后,有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两次强奸被害人且被害人系其儿媳,因此,法院也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手段,两次强奸同一妇女且既遂的,在有期徒刑3-10年这个幅度,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留守少年儿童犯罪调查 呈多发低龄化趋势 一

强奸妇女本就是非常可耻的犯罪行为。而本案吴某居然将魔爪伸向其儿媳,虽然对吴某的处罚只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但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将是永远失去妻子、儿子、亲朋好友。而且,其儿子的婚姻关系也将因吴某的行为,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试问,往后余生,吴某真的可以心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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