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陷股东混战,昔日西北啤酒王沦为“内斗场”(2)

2021-12-08 09:48     蓝鲸财经

兰州黄河陷股东混战,昔日西北啤酒王沦为“内斗场”

第三人之二深圳金亚龙,据公告中透露,为被告湖南鑫远为实质合伙人,项目占股10%。

被告之一湖南昱成则为兰州黄河二股东,除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外,还持有新盛投资49.3%股份以及新盛工贸45.95%股份。被告之二湖南鑫远则是湖南昱成的关联公司。

至此不难看出,这场官司实际上是原控股股东与现第一、二大股东之间的对峙。

原控股股东控诉二被告四项重大违约行为

兰州黄河在公告中披露称,2008年,二被告为谋求"借壳上市",在第三人深圳金亚龙介绍下,与原告商请对兰州黄河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双方协商一致后,分段签署了《合作协议书》等系列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文件。2015年,被告方正式启动与原告对兰州黄河的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6年2月23日与重大资产主体暨第三人新盛工贸等签订了《重组协议》,约定了具体的资产重组内容、流程及操作办法。随后被告方先后两次启动约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但均因被告方自己的原因而失败。此后,在原告耐心等待被告方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实施第三次重组时,被告方却自此走上了恶意违约、肆意破坏约定资产重组的道路。

黄河集团认为,被告重大违约行为四点:

1.2017年11月,被告湖南昱成利用名义持有的股权无端提出对资产重组主体暨第三人新盛工贸和新盛投资的"解散"之诉,后被法院驳回或撤诉;

2.2019年8月,新盛工贸经营期限临近届满,新盛工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而被告湖南昱成却拒不履行"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促使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的合同义务、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明确投票反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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