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性侵阿里女员工”被诉名誉侵权 索赔1元(2)

2021-12-02 11:20     快科技

原告李永和诉称,被告周某在阿里巴巴内部公共场所及网站等发布不实信息,引发社会舆论。且在阿里巴巴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顾原告及其团队积极应对处理事件的事实,在公众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喊口号、拉横幅的形式表达“维权主张”,以舆论相要挟,捏造原告“知情却不处理”的虚假事实,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属性,最终造成原告名誉、经济等各方面严重损失。该起诉称,因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致使阿里巴巴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做出要求原告引咎辞职的错误决定。

在起诉书中,李永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

对于原告李永和的诉请,周某回复澎湃新闻,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涉嫌犯罪行为侵害,依法向公司投诉举报,不构成所谓侵害名誉权;原告因为工作过错被公司要求引咎辞职是公司的管理行为,原告也认可并且提出辞职,没有提出异议,配合了公司管理。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