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4年分手,女方买的房子男方要分一半!法院判了(2)

2021-12-01 11:42     山西法制网

生意是不是共同经营?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张芬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李伟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至于房子和车位,李伟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他不仅要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张芬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她说,在认识李伟之前,就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李伟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他来店里打包,并发工资,直到李伟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张芬认为,李伟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伟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李伟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张芬愿意支付的13万元仅为分手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张芬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李伟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张芬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张芬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张芬辩称合伙人不是李伟具有合理性。

李伟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张芬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伟并不享有该权益。

“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承办法官表示,因为李伟和张芬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综上,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西法 记者 王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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