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北京户口,首先想到的就是一个字:“难”。而为了能够在北京落户,部分毕业生在就业的时候就会要求用人单位解决自己落户的问题。不过,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用人单位因此而面对的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在服务期满之前就要求离职。这不,XXXX出版社与员工就因此对簿公堂。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某系XXXX出版社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5月24日,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担任图书编辑岗位,初次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承诺为乙方办理北京户籍,乙方承诺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为五年。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任何个人原因离职,即视为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01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并且约定:甲方(公司)承诺为乙方(陈某某)办理北京户籍,乙方承诺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为五年。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任何个人原因离职,即视为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2017年8月21日,陈某某向公司提交《落户申请报告》。公司予以批准并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请其协助办理档案转至人才开发中心事宜。
2018年9月21日,陈某某与人才开发中心签订《集体户口管理协议》。此外,教育部出具证明,证明2018年3月陈某某在该处办理了就业落户北京手续,当时的接收单位为公司。
2018年11月9日,陈某某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为单位继续服务”,故提出辞职申请。值得一提的是,当日,陈某某填写《出版社离职审批单》,事项原因一栏填写“个人原因:1.身体健康问题,2.经过努力发现不适合本工作3.经济情况每月愈下,……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2018年11月14日审批“呈请X书记审示”,后于2018年12月6日审批“不同意,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违背当初承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