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3岁宝宝出租房里煤气中毒夭折,法院:房东一家担责,不是坐等收租就行(2)

2021-11-05 13:41     潇湘晨报

房东一家担责,不是坐等收租就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能够预见出租屋浴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未对所属设施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疏于履行安全防范和风险防控责任,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在未确保燃气热水器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的情形下,仍带孙子进入密闭的浴室洗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章某,但儿子和儿媳长期共同居住,3人对房屋共同占有、使用及进行收益,均应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1086788.27元(精神抚慰金另计),酌定3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79575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章、林某提起上诉,台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可见,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的房屋结构、生活设施完整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此外,出租人应履行附随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避免危险发生。

秋冬季节气温骤降,是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发时节。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妥善做好出租房燃气、供暖等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共同努力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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