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营销短信无视监管依旧泛滥,电商平台需加大自查自纠力度(4)

2021-11-03 09:40     蓝鲸财经

平台需加大自查自纠力度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近年来工信部等部门针对垃圾营销短信的治理已出台了不少措施,涉及发送营销短信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有《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多部。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褚霞律师曾指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禁止规定,即相关主体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的,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消息。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即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商业性短信息的,相关主体应当停止发送。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即相关主体可以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但应当说明拟发送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如果用户对相关主体的请求未予回复的,即视为用户不同意接收,相关主体不应当发送。且用户对请求未回复或明确拒绝的,相关主体不得再次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请求信息。

记者注意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拒收商业性短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提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国内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也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不过,褚霞表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实施以来,就对商业信息的推送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用户仍受商业推送的困扰。从上述用户反映的实际情况看,垃圾营销短信的整体治理效果的确不如人意。

对于这类营销短信末尾的"退订"功能,记者体验的结果也和李女士所述一致,几乎没有任何实际作用。当记者联系发送营销短信的商家客服,对方表示,若用户不想接受营销短信,可以通过客服登记指定的手机号码,将该号码从名单中删除。

一方面,营销短信未经许可就直接发送至用户手机、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用户想要退订或者屏蔽这些扰人短信却并不容易。业内有观点认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与平台商家执行力度之间的差异,是造成这一落差的主要原因。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可以很明显地判断出电商平台、商家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进而打扰到民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需要各电商平台引起注意、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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