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张女士还是选择躲避,息事宁人。但李某居然开始经常给张女士的丈夫打电话、发短信,导致张女士夫妻经常产生矛盾,家庭关系濒临破裂。2020年底,张女士因精神压力过大,主动离职。
一周后,公司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被公司解雇后,心存不满,他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因该公司对仲裁结果有异议,遂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底,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李某骚扰张女士的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法院认定,李某对同事张女士有纠缠、骚扰行为,导致张女士精神崩溃,最终离职。
法院同时查明,该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严重违纪的范围,骚扰、威胁、恐吓、强迫、侮辱、辱骂等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载明,如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雇该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纠缠、骚扰同事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最终,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