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如果刘某在其骚扰行为还没有强烈到直接伤害周女士人身的时候就被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也许不会有后面的非法拘禁和暴力伤害,更不会有周女士的死亡。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发端于美国。美国各州都有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成文法律,其中大多是参考1994年全美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委员会的模范家庭暴力法制定的。美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由警察等执法机构负责送达和执行,送达和执行保护令也因此成为美国警察最重要的警务工作之一。
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保护令采用了“民事保护令”的名称,由警察机关和法院分类执行,其他机关协助,但与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相关内容的保护令主要由警察执行。
与我国台湾地区不同的是,美国民事保护令执行的重点不在于被申请人义务的实现,而在于对拒不执行保护令的事后处罚。保护令的跨州执行、对违反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实施无令状逮捕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共同构成了美国保护令执行体系的三大支柱。被申请人在外州违反了保护令,被视为是对保护令做出州的违反,依据行为发生地法律施以处罚。警察在保护令有被违反可能时,无需签发逮捕令状即可直接逮捕施暴人,即使违反行为并非在警察面前发生。对于违反保令的行为人,以藐视法庭罪进行刑事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人民法院为主要发出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继续改善的空间:
一、立法不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较为简陋,尚未构建完整、健全的执行体系,缺少细化、具体的规定。
二、执行主体分工不明确,职能不健全。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如何分工,缺乏配套的司法、执法资源,存在警力不足,互相推诿等问题。
三、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对于情侣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的追求关系的主体并不适用,可能会让刘某这样的人成为“漏网之鱼”。
建议借鉴域外立法、司法和执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情,我们应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一是继续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明确责任主体。
二是明确执行分工,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执行,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组织配合,借鉴疫情社区防控的成功经验,运用大数据,实行网格化管理。
三是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提高适用率。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适用到情侣关系甚至单恋关系,对骚扰者予以制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使受害人敢于申请,法院敢于作出,公安敢于执行。
10月29日,刘某故意杀人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希望这次审判能给以爱情为名义肆意践踏法律的恶徒敲响警钟,给所有人一个应有的警示,树立法律的应有边界,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给更多人以温暖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