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为小25岁情人花了百万,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2)

2021-11-01 02:56     潇湘晨报

情人辩称过错在男方

只返还一半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以及昔日情人作为陈先生的陈述,张女士认为,陈先生实际赠与给她的应该是137万余元,应该要扣除两人在共同生活5年内的20万元共同开支。

“本案最大责任方在于陈先生,而非我,是他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我承担全部责任,而免除陈先生的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赠与的财产中,只有50%属于王女士,因此她只需要返还这属于王女士的50%,陈先生对于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经雨花区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与张女士保持情人关系期间,为张女士支付了2套房子的购房首付款、1辆车子的购车款,并多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向她转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先生通过为张女士购房、购车和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的金钱财产累计151万余元。考虑到二人之间存在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张女士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数额在600元以下的部分3万余元,不予计算在内。另张女士向陈先生转账的20万元,应当在张女士实际接受财产金额中予以扣减。王女士主张的陈先生为张女士购买奢侈品、黄金、首饰等共计25万余元,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实际接收陈先生赠与财产金额为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全部返还

雨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陈先生陈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交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张女士明知陈先生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交往并接受其财产赠与,相应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张女士由此取得陈先生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女士抗辩称其接受赠与财产中一半系陈先生所有,而陈先生的赠与行为有效,张女士只应向原告返还实际接受赠与财产金额的一半,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份额,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本案陈先生向张女士赠与的金钱财产127万余元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原告王女士有权基于财产共有权人身份主张要求张女士予以全部返还。故张女士的前述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王女士主张要求张女士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陈先生对被告张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女士向原告王女士返还款项共计1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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