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某、陈某某。
同年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2月19日,潘某某、陈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某某、陈某某。
同年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某某、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潘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