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风俗,为了最终缔结婚姻不得已支付的金钱。案件中的10万元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返还的三种情形。
案件中,冯波和肖静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且冯波家庭的经济水平并没有达到支付彩礼后生活困难的地步,其出狱后收入不稳定也不是要求返还彩礼的理由。对于4万元红包,没有证据证明是冯波为了结婚必须支付的金钱,只能认定为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冯波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结婚送彩礼的风俗可以追溯到西周的“三礼六书”中的“纳征”,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彩礼既有确定婚姻关系的功能,也有表达情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然而,彩礼仍然是很多地方结婚时必不可少的婚俗之一,因彩礼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对于不同情况的婚约财产纠纷,在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风俗习惯,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 | 胡蝶飞 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