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四天准新郎突然悔婚,未按约定付分手费被女方告上法庭(2)

2021-10-29 02:51     澎湃新闻

上海奉贤法院表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被告出具欠条时,由其多位亲属在场,无证据证明被告意志自由受到原告方的限制和胁迫,故应是被告自愿的行为。

但“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虽然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法律是不禁止的,但这种债权关系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被告不愿履行给付补偿款的承诺,法律亦不能强制其履行,但根据本案案情,原、被告在举办婚礼前一年已经定下婚宴日期,并着手进行了筹备工作,被告在婚宴前四天提出取消婚礼,必然给原告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如根据本地习俗,邀请亲朋好友会赠送一些礼物、礼金;采购的食物、用品短时间内无法消耗可能过期、变质等,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但损失的存在显而易见。

另外,被告在婚礼前夕的悔婚行为必然对正憧憬幸福生活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阴影,影响原告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轨迹。

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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