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自己”介绍给妻子闺蜜,冒充老板借20万,是借款还是诈骗(2)

2021-10-26 10:21     腾讯

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下面通过案例再进一步介绍下。

有借条不代表就是“借贷”

2013年3月,杨某向德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转款人民币400万元,后以误转为由收回该笔款项。

同年5月,杨某使用实际已不存在的该笔转账凭证,并以购买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名义,骗取袁某资金人民币63.4万余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杨某用伪造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以补交购房款、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名义多次骗取胡某、刘某某资金共计人民币1540.4万元。

2014年10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转款凭证等资料,以缴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黄某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2014年11月下旬,杨某用伪造的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德阳市卫生局的批文,以其控制的德阳市友好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增资为由,骗取兰某、苏某资金人民币349万元。

以上四个事实,杨某均向各个被害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款凭证,但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非“借贷”实“诈骗”的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总结判断是“借贷”还是“诈骗”的裁判规则:要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而本案中徐先生的行为就是虚构了借款原因,让高女士产生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并遭受到了损失。简而言之就是,徐先生名为借款,实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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