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员工入职后申请15天婚假遭拒,擅自回家办婚礼、出国旅行被开除,谁会打赢官司?法院:公司违法!

2021-10-26 09:19     每日经济新闻

打工人,你的入职时有没有登记婚姻状况?若登记为已婚还能享受15天婚假吗?南京一家公司员工就真实上演了这一幕,还和单位闹上了法院,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2019年3月5日,孙某某入职南京XX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月薪11000元。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5月16日,孙某某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孙某某“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孙某某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不过,看到公司不批准,孙某某仍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孙某某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孙某某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孙某某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2019年6月3日,孙某某与妻子去日本旅行后,于6月11日返回公司上班。当月12日,公司向孙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孙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孙某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孙某某诉请一审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孙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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